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一经出台,便引起建筑行业和法律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新规对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裁判规则作出重要调整,如何准确理解新变化、有效应对新风险,成为建筑企业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近期,无论是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常年顾问单位,还是其他建筑行业企业,均对此表达出高度关注。
为回应企业关切,帮助建筑企业深度解读新规、识别风险、找准应对路径。近日,由成华区建筑行业协会主办、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专项法律大讲堂」圆满举行。本次活动以「新规之下的建工风险与应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专题解读”」为主题,活动消息发布后,建筑企业积极响应、踊跃报名,众多企业负责人亲临现场,并专门指派项目管理人员参加,充分体现了各单位对此次专题活动的高度重视和参与热情。
本次活动由成华区建筑行业协会高紫洋秘书长主持。
活动伊始,成华区建筑行业协会杨远见会长杨远见致词,对各参会单位及行业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杨远见会长表示,当前建筑行业正处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深化的重要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的新规定、新裁判规则,对企业经营管理、项目履约、工程结算及争议处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如何调整经营架构、合作模式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首要问题。
成华建协举办此次活动,旨在帮助会员企业及时掌握规则变化,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一经颁布,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团队第一时间开展了逐条研读和专题讨论,形成了较成熟认知和方案。此次活动,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如下热点问题: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如何在“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情况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管理费、挂靠费、下浮费用人民法院还会支持吗?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法院是否还能以“司法造价鉴定”的方式直接确定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被判决书主文予以明确,将导致无执行依据,拿不回应收工程款?
施工合同解除后退场、中途退场后解除施工合同,质保金的退还起算时间?
发包人不得再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尚未出具为由“久拖不审”拒绝与承包人办理结算?
发包人不得再以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作为与承包人办理结算的依据?
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还能“越过”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而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期间是否变相“突破”了18个月?
仅凭“债权转让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是否当然享有建工优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工案件中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该如何调整经营模式?
在条文解读的基础上,围绕这些问题,陈波主任结合律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所形成的专业积累,进一步分享了对相关争议问题的独到见解,并针对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独特解决办法,帮助参会企业更加准确地理解新规、识别风险并完善应对措施。



三个半小时里,陈波主任围绕司法解释(二)的具体条文逐条展开解读。从规则变化讲到裁判逻辑,再落到建筑企业熟悉的项目场景中,重点分析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结算、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资质借用、转包及违法分包、工期责任等实务问题。
陈波主任不仅讲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进一步分析「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尽可能将抽象的裁判规则转化为企业能够理解、能够落实的风险防范思路。
对建筑企业而言,学习新规并不只是为了在纠纷发生后找到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及时对照正在实施的项目,重新审视合同、资料和管理流程,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尽量预先防范。

三个半小时的逐条解读,是对新规的系统梳理,也是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经验的一次集中分享。建设工程风险并不只发生在诉讼阶段,而是贯穿经营架构、合作模式、合同签订、施工履行、签证索赔、工程结算及款项回收全过程。因此,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借此次活动还给各位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最具专业优势的的业务板块之一——全过程施工管理法律风控,以全过程、全周期的法律服务理念,助力建筑企业实现风险前移、防控前置。

本次活动原计划设置150个座位,现场很快座无虚席,并临时增加座位。三个半小时的分享中,大家始终认真聆听、记录,鲜少有人中途离场。现场还有不少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长期服务的顾问单位、老客户和老朋友。熟悉的身影让人倍感亲切,大家的认真参与和充分认可,也让这场分享更有意义。感谢成华区建筑行业协会对本次活动的精心组织,也感谢每一位参会企业代表和行业同仁的到来。四川天授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以更加专业、务实的方式,为建筑企业稳健经营和项目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