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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易 | 作者:pmta7ff66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最法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141日起实施,这将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的化解。《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8条,围绕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如何确定作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被告资格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情况下被告资格的确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方便行政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常会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的方式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职能部门根据这些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被告资格规定》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也就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被告资格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的被告资格确定规则。被拆迁人如果对于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对于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作出了重申,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当利用,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便于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

  

   《被告资格规定》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到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情形下被告的确定规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此时,应当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为被告。

  

   《被告资格规定》第五条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的案件中被告资格认定的规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实际履行该职责职能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权。根据以上规定,《被告资格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案件,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为被告,这将更有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查明事实,促进行政争议的解决。

   《被告资格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资格的确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法定职能进行了规定。《被告资格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明确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该指定机构作出的行政信息公开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被告资格规定》第七条明确了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人民法院承担释明及指导的责任,将更好的帮助当事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被告,及时有效的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案件,尤其是征地拆迁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定程序,而行政系统的状况同样十分复杂,在实践中,各个地区的行政职能也各不同相同,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准确的确定被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被告资格规定》的实施,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及时有效的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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